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 据《青年时报》报道萧山区某小学六年级2班的教室后窗,“砰”地一声闷响,一个小女孩从三楼坠下。这一幕,被对面正在一楼干活的泥水工陈师傅看到。
事情发生在2008年4月25日下午3点15分左右,正是上课时间,但是六年级2班由于班主任徐老师有事外出,大家都在自由活动。12岁的小琪在和同学玩耍,爬上了靠窗子的课桌,一个不小心摔出窗外从三楼坠下,导致脑挫裂伤所致精神障碍、外伤性癫痫、右眼视神经损伤。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已构成八级伤残,外伤性癫痫已构成九级伤残。
事隔两年,小琪的监护人把学校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教育补助金、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43万多元。
昨天下午,萧山法院瓜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琪的代理律师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小琪不仅负有教育义务,而且负有管理、保护义务。因学校未尽职责,才造成小琪人身损害,以至于小琪至今身心都遭受严重的损害,学校应对小琪承担赔偿责任。
校方辩解说,小琪上课时与同学玩耍,自己爬上桌子后不慎从窗户坠落受伤,学校不存在任何过错。小琪发生这样的事是学校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的,学校从教育管理的责任上是没有过错的。小琪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三楼窗户边玩耍的危险。
小琪的律师则认为,校方的说法证据不足。
“学校有这么多学生只有小琪一个学生掉下窗户,小琪自己没有责任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校方律师说,作为学校不开窗是不可能的,学生在学校也总有老师不在场的时候,学校也有临时安排课表的自主权。
最后,双方都愿意调解,小琪的律师表示在10月10日前将提出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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