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风景独特的江心屿每年都会吸引大量游客,观光游览车想必大伙都乘过吧。江心屿景区管理科原科长张某出事了,就栽在这观光游览车上。
张某, 53岁,2006年开始担任江心屿景区管理科科长,负责观光游览车的承包及日常管理。观光游览车作为景区代步工具,经营收益一直不错,是众人眼中的“香饽饽”。
2006年8月,承包观光游览车的蔡某见承包合同快到期了,为能继续承包,找到刚上任不久的张某,送上现金1.5万元,请张某予以关照。此后,为了使续约合同尽快签订,蔡某又先后两次送给张某现金共3万元,张都收下了。2006年底,在张某帮忙下,蔡某顺利续签了承包合同。此后的2007年至2009年,蔡某每年都送给张3万元作为感谢费,其中2008年底,蔡某为能再次获得承包经营权,又加送张某1万元。
不料在2009年底,蔡某在观光游览车承包经营权的招投标中被淘汰了。今年年初,他给张某发了个短信,让张某还钱。张看了短信后,很害怕蔡举报,退还了6万元。
今年6月30日,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工作人员传唤了张某。案发后,张某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
日前,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张某的辩护律师说,张某案发前退还的6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但法院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起案件中,张某因害怕举报,为掩饰犯罪才退赃6万元,且退还6万元的时间是在最后一次受贿的8个月之后,不属于“及时”。因此,这6万元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最后,法院一审认定张某受贿14.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这正是:
收受贿赂十多万,
这车栽倒张科长。
事后退赃已太晚,
悔不当初心过贪。
据温州都市报 贤群 璐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