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违约责任不对等,消费者没有自主选择权
买车时,多数消费者不会仔细阅读汽车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但是合同中却存在不少“陷阱”。近日,记者从路桥区消保委了解到,从7月开始,他们对全区汽车销售合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汽车销售企业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汽车销售合同,所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车者责任、排除购车者权利等现象。
多数消费者不会仔细阅读合同
今年8月,路桥的周女士看中了一辆中档车,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并交付了5000元定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了交货期限为9月9日。
9月9日,当周女士去提车时却被告知因某些原因,汽车暂时无法交货。周女士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诚信度不够,要求退还定金,并支付一定的赔偿。但汽车销售公司却称他们没有违约,双方并没有签下任何这方面的合同。
对此,路桥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延迟交货不承担责任,这往往因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没有看清合同内容,或是没有写下书面形式的保证,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据透露,他们曾随机调查了一些汽车消费者,发现多数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内容。
销售合同存在诸多“陷阱”
路桥区共有汽车销售企业50余家,2009年路桥汽车销售量高达5万余辆,占到了台州市汽车销售总量的55%。
从7月开始,路桥区消保委配合台州工商局路桥分局,对全区汽车销售合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一份完备的合同,应当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消保委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调查中多数汽车销售商是采用格式条款形式的合同,并且“霸王”条款现象突出。
针对这些现象,路桥区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以维护广大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