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8日讯近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衢州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明确,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先行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投诉人可再行投诉,有效投诉时间截止至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时止。办法规定,涉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投标投诉,由市监管办实行统一受理。
有六种投诉情形将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据衢州日报 通讯员 罗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