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黄沙车违规行驶、黄鱼车非法营运……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均对这些行为的处罚进行明确规定,严惩危害群众安全的行为。
前段时期,杭州市因建设工程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管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别加强工程运输的源头管理。
杭州市的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进行处罚。
下月起实施的《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利用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