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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为全面掌握浙江省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浙江省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指海关关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及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普查标准时点: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9月1日至10月30日,政府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和预约入户登记时间,11月1日至15日,普查员将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浙江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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