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6日讯日前,安徽籍被告人王志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这是婺城法院今年以来以该罪判处的第33起案件、第46人。
今年5月至6月,45岁的王志在明知对方没有提供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仍经过讨价还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先后收购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三辆电动自行车,再以高于收购的价钱转卖给他人,后在转卖电动自行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据了解,今年以来,婺城法院共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37件,涉案被告人57人。
法官分析指出,此类案件的作案动机,多因为被告人贪图便宜,如通过窝藏、转移赃物获得好处费;通过代为销售赚取差价;通过购买远低于市场价的“贼货”变相获得利益。此外,这类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都不高,在上述57名被告人里只有9人是高中以上学历,其余都是小学、初中学历或半文盲。在庭审中,法官发现这些被告人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知识极为匮乏。对此,法官建议有关方面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深入案件多发地区的乡村、学校、社区等加强法制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犯罪、远离犯罪。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以规范二手市场、典当行、废旧收购站经营为重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据金华晚报 吴挺笑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