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0月26日讯 设立“能源警察”;办公室内的空调温度要严格控制;“亮灯工程”将被限制……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
目前,我省11个市、60余个县(市、区)已经设立能源监察执法机构。按照之前的规定,能源监测与执法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能源监察执法机构实施,实践中存在着权责关系不顺、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办法(修订草案)》规定,赋予能源监察机构直接的行政处罚权。
《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其中明确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建筑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节能评估。
“亮灯工程”将受限。《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其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亮灯工程”也在严格限制之列,《办法》规定,政府不但要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还要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和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