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了十一年的一年内换购房屋个税优惠政策结束了。日前,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房产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对改善型购房者的影响比较大。
《通知》强调,2009年10月1日(含)至2010年9月30日(含)之间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可享受原优惠政策。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9年国家多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个人出售现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
目前,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两种: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房屋,按照总价1%征收个税;对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房屋,按照房屋出让前后差额的20%征收。从现行的个税征收政策来看,一年内换购房屋,个税减免政策取消后,出售方多缴总价1%或差额20%的个税。交易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200万元且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二手房,要多缴纳2万元的个税款。
据都市快报 见习记者 陈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