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后又退房,这样重复几次。表面上看,似乎挺正常。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原党委副书记胡凤林近日被当地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在法院认定的45万余元受贿总额中,有30万元是胡凤林借买房之名索取的贿赂。
随着时代的发展,受贿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
从1995年到2009年,胡凤林先后担任吴兴区织里镇人武部长、党委副书记、城建办副主任。
2005年11月,胡凤林当时是织里镇党委副书记,他找到一家房产公司董事长,提出要购买两间店面房,并以“张阿虎”的名义支付了20万元定金,对方同意并答应给予优惠,但关于房屋价格及具体优惠数额双方并没有约定。
2006年1月,胡凤林提出退房,并要求将定金及订房时给予的优惠和附加的“涨价因素”一起通过现金予以兑现。房产公司董事长将20万元定金返还给了胡凤林,5天后,又以“优惠”等名义送给胡凤林20万元。2007年5月,胡凤林又以同样方式向湖州另一家房产公司订房后又退房,接受该公司以“优惠”为名送来的10万元。
而这30万元,是个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凤林是主动提出退房,开发商理应没收其定金,至多可退还预付款或定金,但胡凤林两次主动退房后,不但没有任何损失,相反却得到了以承诺的优惠、房屋涨价等为名的巨额现金补贴,双方交易行为明显违背正常的商品交易规律,是借房产买卖之名行受贿之实。
法院按照“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认定胡凤林以“投资”为名收受的30万元是受贿所得,应该属于新型受贿犯罪的一种。(据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