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2:30,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车辆保险索赔纠纷。
原告:杭州一家运输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件的焦点在于,驾驶证过了有效期,还未换新证期间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拒赔。
2010年5月18日,原告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在萧山区四季大道和一辆奥迪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大货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赔偿。按照这个比例,运输公司向奥迪车主赔偿了3万多元。
之后,运输公司拿着发票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货车司机的驾驶证过期了。
昨天庭上,保险公司拿出一份车管部门的流水单,证明货车司机的驾驶证是2010年5月10日到期,而他是在2010年5月19日才办了新证,因此在5月10日到5月19日期间,司机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拒赔有理。
运输公司反驳,无证应该指没有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超过有效期并不能说是无证:“只要证明身体健康就能换证,这只是时间问题。”
保险公司拿出了杀手锏。
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上,免责条款的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依法被扣留、暂扣期间、记分达到12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表示,合同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说明保险公司已尽了告知义务,而且对方认可,所以一切按照合同办。
运输公司强调,换证是行政程序,只有不满足这个程序才会注销驾驶证,这说明,只要换证成功,驾驶证是一直有效的。尽管延迟了9天才办出新证,但是事故司机的新驾照上,有效期依然是从2010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的,即2010年5月10日-2016年5月10日,因此5月18日发生的事故,自然应属于驾驶证有效期间。
“而且……”律师语锋一转:“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密密麻麻上万字,不可能仔细看,签字并不代表知道该免责条款……该条款不公平,是霸王条款,应该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律师苦笑:“密密麻麻也是可以看的……”
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运输公司同意。
保险公司的律师表示,自己仅是一般授权,没有代理调解的权限。
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