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最终解释权归店方所有”、“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消费者以往经常能看到这样的“温馨提示”。这种被商家当作“免死金牌”的做法,将被明确为违法行为。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从11月13日起,“最终解释权”这类“霸王条款”将被视为违法。
记者近日暗访发现,不少店家对此并没有引起重视,仍在依然故我地使用“最终解释权”。
“最终解释权”
司空见惯
昨天,记者走访市区不同行业的一些商场店铺,发现不少商店宣传广告或优惠券角落还是都附有小字:“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市区翁女士曾在一连锁面包店消费,获赠面值5元的消费券2张。不过等她再到该店消费时才得知,这种消费券要满一定消费额度才能抵用,一次限用1张。“你看,券上还印着最终解释权在本店呢。”店员以此推脱。
同样为“最终解释权”纠结过的还有黄先生。黄先生单位去年底给每位职工发了张价值200元的某品牌鞋消费券,等黄先生最近想到用时券已过了使用期限,专卖店以“时间过期,最终解释权在本店”为由,声称消费券过期作废。
商家缘何
偏爱“最终解释权”
在市区经营一家牛排店的阿峰,店里发放的每张优惠券上都印上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阿峰认为:“每个人对促销理解有差异,最终解释权捏在我们手里,到时也能有个回旋余地。”县学前一家专为商家提供宣传单设计的店员说,很多客户来印制促销彩页时都会特意要求注上自己的“最终解释权”。据分析,商店促销前很多细节可能没想到,怕挂一漏万惹出麻烦,给自己留条后路。
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一些经销商可能已经注意“最终解释权”将违法,在促销用词方面语气更为缓和。如屈臣氏化妆品店促销手册,下方小字已变成“价格以店铺为准,产品数量有限,售完为止”、“具体赠品款式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而定”以及“屈臣氏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此活动做出适当调整”等字样。而在麦当劳优惠券上,也使用了“麦当劳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活动细则做出适当的调整”的说法。
3条规定
约束“霸王条款”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公众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赠品不得三包”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不能免责;不得加重消费者违约金额数;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违反《办法》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鹿城消保委一负责人认为,以前消费者权益受损只能通过民事调解、民事诉讼等,现在相关法规一出,等于工商部门有了处罚权,就能更有力度地为消费者维权。商家如果再敢明目张胆以霸王条款欺负消费者,按新法规将受处罚。
不过,对于即将废除的这类“霸王条款”,有消费者却不抱太大希望。“商家不照法规做,执法部门不严查,最后很可能会成纸上谈兵。”市民夏女士如此说。
一业内人士表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要想实现双赢,仅靠有关部门一纸规约,确实并非治本之策。买卖双方要想达成公平交易,还得多管齐下:商家要自律、诚信经营,消费者维权意识要加强,而有关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和消费引导,消除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从根本上减少消费纠纷发生。曹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