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3日讯43岁的张先生上个月到象山石浦镇老水产城附近的自动取款机里取钱,意外地在ATM机上发现了一张没有取走的银行卡。卡里有9000元钱,ATM机的界面提示,密码输入已经完成,可以取钱。
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取还是不取?张先生动了心。可是,结果是,昨天,他被象山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了。
ATM机上飞来“意外横财”
今年9月9日下午5点多,在象山做小生意的张某来到石浦镇老水产城附近的一个ATM机上取款。银行卡却怎么都插不进卡槽。一看,原来前面一人忘了把卡取走。
他按下了取款键,取款机出钞口还真的吐出2000元钞票。看看四下无人,张某查询后发现卡里还有7000元,反复地思想斗争后,张某将剩余的7000元钱全部取出。
心中忐忑,“横财”分文未花
取完钱忘记把卡拔走的“马大哈”是梁先生。也就是在张某进ATM机室的前半分钟,梁先生刚刚离开。
张某取了钱离开后,梁先生收到了一条网银的短信,告知其卡里的9000元钱已被取走。这时梁先生才想起银行卡落在了取款机里。
等梁先生折返回去,虽然卡已被好心人交至银行柜台,但卡里的钱已被取完。次日,梁先生到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事发银行。通过调取银行监控等相关证据,最终锁定了张某有重大嫌疑,将其抓获。
“拿了别人的钱,我自己也是坐立难安,9000元钱分文未花,现物归原主全部物归原主。”民警一找到张某,他就把所有的钱都拿了出来。
为何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
昨天,张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象山检察院起诉。
“我只是从别人遗忘的银行卡中顺手取了钱,这和在地上捡了钱包一样。”张某为自己辩护。
不过,象山检察院主办的检察官说,张某的行为和捡钱包不一样,他之所以会被起诉信用卡诈骗罪,是因为《刑法》第19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作为“冒用者”,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
因此,象山检察院对张某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