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先生,30多岁,杭州人。
被告:陈女士,30多岁,杭州人。
一年前,陈女士的朋友向林先生借了30多万元,陈女士做的担保人,出具了一份担保书。2010年10月,还款时间到了,借钱的人失踪,林先生把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陈代为还款。
林先生拿出了一张担保书作为证据,不料……
“我从来没看到过这张纸,怎么可能在上面签字?”陈女士斩钉截铁,一口咬定这张担保书是假的。
林先生急得跳起来:“我亲眼看见你签的,怎么好赖掉的!”
陈女士坚持,担保书是写过的,但肯定不是林拿出来的这张。
林先生涨红了脸,转向法官,指天发誓:“绝对是她签的,我愿意不惜一切代价来证明!”
陈女士声泪俱下,也指天发誓:“肯定不是我签的!”
法官问,愿不愿意做笔迹鉴定?
两人都说愿意,陈女士当庭写下自己的名字,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林先生当时没有异议。
几天后,林先生又来了,说陈当庭写的名字和平时的字迹差别很大,有可能故意更改书写习惯,要求法院另找比对样本。
法官联系陈女士,陈连连点头,表示绝对配合查清事实。她拿出了自己的保险单、装修合同等文件:“这些签名总不能是假的吧?”
双方都强调不惜一切代价查清真相。
到底谁在说谎?
法官又调取了陈女士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一系列收款凭条等,连同之前陈提供的文件作为比对样本,一起送到鉴定机构。
一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了。
经鉴定,担保书上的签字确为陈女士的笔迹。
水落石出,法院通知陈来领鉴定报告,陈却避而不见,迟迟不肯来签收。
目前,案件正待排期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