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记者日前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简称CLP法规将强制执行,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化学品物质的供应商都将按照新CLP法规对其物质进行分类、标签。据悉,目前嘉兴化工企业对欧盟早先设定的REACH法规耳熟能详,但对CLP法规却知之甚少。
什么是CLP法规?事实上,欧盟CLP法规是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一脉相承,同时与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REACH法规)相辅相成的一部法规。它针对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的最终文本,也是欧盟执行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协调制度(GHS)有关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规定的组成部分。
据了解,嘉兴化学品生产企业较多,今年1至9月份输欧盟化工品大约2000批,占化工品出口报检批次25%左右,主要是轮胎和一些有机化合物。CLP法规一旦实施,一些技术落后、规模较小的企业很可能面临出口困境。
商检部门提醒,首先需要对出口产品的分类、标签、包装进行更新。我国目前对化学品包装标签中对化学品的危害性描述和防范措施与CLP有着不用程度的差异,需要按照CLP的要求在细节上作出更改。以甲醇的新旧标签为例,原有分类是“高度可燃、有毒”,对应的危害描述是“高度可燃;吞食和皮肤接触以及吸入有毒;若吸入、接触皮肤和吞食,会产生严重的不可逆的危险”。而在CLP法规要求下,分类需改为“可燃液体2类、急性毒性3类、有特异靶器官毒性”,危害描述需改为“易燃液体和蒸气;吸入有毒;吞咽有毒;对器官造成损害”。同时,标志危害的图标也要作出更改。
其次,嘉兴企业需向CLP法规实施机构ECHA进行通报。早在CLP法规之前,欧盟已经有对化学品分类、标签、包装进行规范的文件,即DSD指令和DPD指令,但国内多数化工出口企业这两项指令的执行并不到位,不过出口却未受阻碍。因此,有部分出口企业怀疑CLP是否会重蹈覆辙、宣而不行。对此,商检部门强调,作为“法规”的CLP,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层次和执行力度将和早先的REACH一样严格,嘉兴企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最后,出口企业还需要更换符合CLP法规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据嘉兴日报 记者 郑晶 通讯员 许杰 王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