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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官司衍生无数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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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杭州11月9日讯(今日早报记者 吴中平) 核心提示:4年前的一个雨夜,义乌人斯小庆被义乌财强日用百货商行的货车撞飞13米成重伤。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因当事人非法转移法院查封的货物和摊位,涉嫌伪造法院开庭传票,衍生出一系列刑事案件。官司打了3年多,先后开了7次庭,受害者拿回了部分赔偿,但一笔因法官“错算”2万元赔偿款,让这起已终审的官司再起风波,且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事故未发生就有了现场笔录?

  2007年12月10日18时许,当年44岁的斯小庆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18时10分,斯小庆被一辆疾驰而过的货车撞飞出13米后不省人事。撞倒他的是义乌财强日用百货商行的货车,司机叫魏相东。

  昏迷不醒的斯小庆被紧急送往了义乌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经医院检测,斯小庆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外伤性脑梗死,全身多处骨折,且深度昏迷,生命垂危。

  由于事发现场没有人站出来帮斯小庆作证,警方在取证时,只做了魏相东同车人员李勇的笔录作旁证,而缺乏了事发时路过此地的铲车司机的旁证。笔录显示:事发时,斯小庆手里拿着一瓶水坐在摩托车上喝。

  更离奇的是,事故发生在晚上,交警的事故现场笔录的时间却为2007年12月10日11时——11时50分,比事发时间提前了6个多小时。

  “当时天已黑,且下着冷雨,我哥哥离家只有5分钟的路程,怎么可能在马路上停下车来喝冰冷的矿泉水?”斯小庆的弟弟斯峰平不解地说,当时货车肯定超速,否则无法将斯小庆撞飞13米。2008年6月16日,经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斯小庆损伤及现愈况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二级伤残+4%。

  事故责任认定,义乌财强日用百货商行的货车承担90%的责任,斯小庆承担10%的责任。对于这份责任认定结果,斯小庆的家人表示至今也无法接受。

  非法转移法院封存货物

  为了救活昏迷不醒的斯小庆,家人将其送往上海抢救。斯峰平告诉记者,为了少赔偿医疗费,义乌财强日用百货商行老板张继梅曾泯灭人性,指使他人到医院重症监护室拔掉斯小庆的呼吸机,幸亏被斯小庆的姐姐及时发现并制止。

  2008年6月27日,因抢救斯小庆而债台高筑的家人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拿到“救命钱”。

  法院诉讼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张继梅堆满9间2层仓库,价值140多万元的货物。但随后义乌法院发现,被查封人张继梅对查封的货物进行了非法转移,转移量达查封数的三分之二。事后,剩余的货物拍卖了53万元,被张继梅转移的货物达100多万元。因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货物,张继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为了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张继梅还将义乌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摊位私下卖掉,骗取摊位买受人胡伟荣51万元,胡伟荣发现被骗后,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2009年6月10日,义乌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听证会,由于买受人胡伟荣在听证结束,把庭审笔录上的签名涂掉而不了了之。

  2009年6月15日,义乌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听证,与同年6月29日,驳回了摊位买受人胡伟荣的执行疑义。胡伟荣随即向义乌法院审监庭提出诉讼,后自行撤诉。不久,胡伟荣到义乌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已立案侦查,但至今没有下文。

  一方面是绞尽脑汁转移财产,减少对受害人的赔偿。一方面,肇事车主张继梅在制造一系列刑事案件,企图逃避应有的责任。

  谁在假造法院开庭传票?

  斯小庆交通事故案件的官司打了3年多,先后开了7次庭,2008年11月13日,义乌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付斯小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第三者险258000元。

  法院判处肇事车主张继梅赔偿受害人斯小庆医疗费518005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386791元、后续治疗费12500元、营养费22504元、护理费2404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万元、误工费17342元、住院伙食补贴8030元、住宿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鉴定费1440元,合计1452538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258000元,为1194538的90%,计1075084元,再扣除张继梅已支付的2万元,应赔偿斯小庆1055084.2元。

  法院判决斯小庆自负139453.8元。

  同年12月8日,张继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斯小庆的律师随即前往金华中院查找该案卷,但找了两个多月也未能找到。最后在热心的法官帮助查找下才发现,原来是电脑上的“上诉交款人”一栏中,义乌法院的法官把“张继梅”写成了“张继海”。

  根据法律程序,金华中院安排2009年2月17日13时45分开庭,但开庭时,张继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按时到庭,法院按二审反诉人缺席进行了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张继梅提出异议。认为金华中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的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她是因“法院开庭传票”时间出现错误的情况下缺席二审开庭的,责任不在她。

  二审开庭,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开庭传票竟然出现了10天的差距。之中究竟是谁在造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即向金华市公安局报案,该局指定江南公安分局西关派出所立案侦查。

  为了弄清开庭传票的真假,2009年3月2日,金华中院委托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对被传唤人“张继梅”和委托代理人“王晓勇”两人的两份应到时间为“2009年2月27日13时45分”的法院传票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两份法院传票中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字样印文系喷墨打印机打印而成。

  “这张传票100%是伪造的,但我们事后去看守所调查张继梅,她不承认传票是她伪造的,反而认为是法院在造假,目的是为了二审帮助斯小庆方让她无法出庭参加二审,好维持一审原判。”负责侦破此案的王文标副所长说,严格说,张继梅和律师造假的可能性最大,法院其实没必要在传票造假。

  王文标副所长还告诉记者,由于张继梅的两位委托代理人不肯到金华警方做笔录,导致案件侦破受阻,加上无法联系上张继梅本人,案件一直拖在哪里不能结案。

  没完没了的官司何日是尽头

  2009年3月,二审判决生效后,张继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二审在判决中未考虑受害人斯小庆本人也存在过错,错误地把由肇事方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金,全部赔付给了斯小庆。

  金华市检察院启动抗诉程序。2009年10月18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院认为,一审、二审判决未考虑受害人斯小庆本人也存在过错,错误地认为联合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险也需要承担现行赔付责任。在确定三方各自的责任额时,将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一起现行扣除,再有斯小庆和张继梅双方按过错分摊损失。这样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让张继梅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了部分本应由斯小庆自行承担的损失,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赔付规则。原审最终判决由张继梅赔付1075084.2元,比实际应赔付的1055084.2元,多出了2万元,造成实体裁决不公。

  今年6月1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7460号民事判决,发回义乌法院重申。

  对于这起抗诉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法官陈锦忠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只是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差异。“现在案子发回重申,我不是本案件的重申法官,不好发表任何意见。”

  “再审的庭审笔录跟一审一个样,拖了4个多月后把一审判决给撤销了,我们不知道,这个官司还要再打多久?”斯峰平无奈地说,哥哥斯小庆出事后,父亲悲愤交加,不久就含恨离世。

  “一个儿子为了保卫国家成了一级伤残军人,一个儿子被车子撞成了残废,现在还要遭受张继梅的恶意攻击于威胁,同时还要应付没完没了的各种开庭审理,还要照顾丧失生活能力的病人,这种日子真的无法活了!斯小庆的姐姐搀扶着83岁高龄的老母悲痛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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