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在今年3月纠正了一起2年前审结的、将其中一名窝藏犯错定为抢劫杀人犯的案件。
2006年,浙江省慈溪市长河镇一小店的女店主被人抢劫后杀死在店内。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系暂住在该地的贵州省惠水县人吴大全、史毕幺(未成年)所为。2007年宁波市检察院向宁波中院起诉。宁波中院开庭审理中,两被告人均供认有罪,宁波中院遂认定吴大全、史毕幺共同入户抢劫杀人,判处吴大全死刑,史毕幺无期徒刑。
吴大全对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量刑过重,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2007年5月17日,浙江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部分采纳了吴大全的上诉理由,改判吴大全死缓。吴大全对此没有提出申诉。
2009年7月,省高院根据“此案可能有错”的反映,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提起再审。经发回宁波中院重新审理,确认参加抢劫杀人的是史毕幺及另一同乡。吴大全在明知史毕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联系史毕幺的亲戚,筹措潜逃资金,并伙同史毕幺潜逃至广东,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遂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吴大全对此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吴大全已于今年8月10日被假释。
省高院有关人士表示,对吴大全定性错误,教训深刻,要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剖析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