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1月12日电(记者 岳德亮)记者11日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上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专门作出的《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助推法律监督由“软”变“硬”。
浙江省社科院的法律专家指出,决定的出台和实施实现了权力机关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有机统一。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违法立案,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刑事审判活动中定性严重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和枉法裁判,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及监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监督。
“这些规定主动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监督重点突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该决定还针对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牢头狱霸”等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都给出了加大力度、重点监督的明确依据。
记者注意到,该决定不乏监督的刚性。如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需要侦查机关提供具体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执法信息,或者因实施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取、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检察机关监督后立案的案件超过6个月未结的,应当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说明原因。
而且,侦查机关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要在3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侦查机关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回复时间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规定的,在15日内回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