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5日讯本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储户与银行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慈溪某银行负责赔偿储户损失55万元。至此,这起拖了将近一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笔者调查发现,储户手中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掉包、克隆后,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取钱得逞的案件频频发生。
55万元被不法分子盗走
慈溪市民袁先生在当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性质为借记卡的银行卡,截至2009年12月6日,该卡内还有存款74万元。这天中午,袁先生接连收到银行系统提示的短信,说他这张借记卡在当天分别发生了5万元不等的几笔取款记录。
“我当天没取钱啊!”袁先生感到蹊跷,就登录了该行的网上银行进行查询,结果让他震惊:系统提示输入卡号和密码有误。袁先生马上赶到该行慈溪的某网点再次查询,结果被告知,尾号为5011的银行卡已经被人挂失注销并更换成为尾号为2111的新卡,卡内存款已被新卡取现或被转账了70万元,卡内仅存4万元。
袁先生当即找银行交涉,随后银行通过网上转账冻结的措施,将仍在可控范围内的15万元返还给了袁先生,剩余的55万元却石沉大海了。
袁先生认为,银行卡注销或更换新卡,必须要持卡人本人凭身份证和密码才能进行,三者缺一不可。但他尾号0511的银行卡没离身过,他本人既没去银行办理过销卡业务,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过这项业务。因此他要求银行返还5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和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袁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安全
经法院查明,案发当天,有不法分子来到该银行的一家网点,拿着假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借记卡,冒充袁先生的身份,以卡没有磁性为由,要求挂失,然后凭密码骗过营业员,补办了一张新的借记卡,从容将钱取走,目前此案还在侦查中。银行方认为,原告袁先生在履行储蓄合同过程中存在泄露密码及借记卡卡号、个人身份证信息等过错,是造成借记卡内存款损失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慈溪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告袁先生和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存款合同规定,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袁先生卡内70万元被取走,他有权根据储蓄合同关系,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银行在换卡时,应先识别申请换卡人所持有的借记卡是否为原卡,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未能识别被伪造的借记卡,擅自将真卡更换给冒领人,银行存在过错;其次,就算原告泄露了取款密码,仍不能免除被告识别伪造借记卡的义务,原告泄露密码的行为与其卡内存款丢失不具有因果关系。为此,慈溪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损失5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6日始至判决履行日止的利息。
关键是严格按规定办理
不法分子在银行屡屡得逞,一个重要原因是使用假身份证未被识破。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银行机构均在营业窗口安装了身份证查验系统,而且明确规定,进行换卡等业务操作时,必须要验证身份证的真伪,包括照片验证等,另外对当日取款限额也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银行柜台营业员因急于快速办理业务而疏于使用身份证查验系统,以致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记者了解到,身份证查验系统客观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的身份证照片无法显示,造成营业员在比对取款人和持卡人的照片时遇到困难;网速缓慢,有时一整天都打不开网络。但不管怎样,银行的责任是主要的。
要防范不法分子使用假身份证,银行部门必须提高防范意识,同时严格按银行自身的相关规定办理存取款。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