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6日讯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发布了金华市首个“限制高消费令”,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老赖”,明令禁止九类高消费行为。执行人员还将“限高令”贴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小区和企业门口,让“老赖”主动“举白旗”。
首张“限高令”涉及2名个人,东阳市某钢带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妻子以经营需要为因,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1000多万,又以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6000多万。后来,该公司在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问题,迟迟不还钱,9名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又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偿还欠款。10月26日,9名债权人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发“限制高消费令”。
“限高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用自己的财产支付以下9种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不得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还不得以单位资产为其他人担保,不得开新公司或在其他公司任法人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