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拿安全当儿戏,责任人要付出代价。昨天,在上虞拘留所的工人韦某追悔莫及。“如果按照规程操作,火灾就可以避免,我也用不着进拘留所了!”
11月6日下午5点39分,上虞市一家化工厂生产车间突然起火,上虞市消防大队先后出动7辆消防车赶到现场进行扑救。经过3个多小时的奋力扑救,大火被成功扑灭。火灾烧毁厂房、设备等物品,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上虞市消防大队立即组织人员对该起火灾进行调查。经过对火灾现场的勘验和对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认定该起火灾原因是,企业操作工韦某违反操作规程,在作业时产生静电引燃可燃液体。经调查,韦某的行为属过失引起火灾,触犯了《消防法》的有关内容。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章第64条关于“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韦某的行为属过失引发火灾,且情节较严重,被上虞市公安局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11月15日下午,上虞市消防大队执法人员把韦某送进了拘留所,韦某开始接受10天的行政拘留。
据了解,这是今年11月份以来,上虞市消防大队办理的第二起因过失火灾的行政拘留案件。11月4日,在上虞市某电机公司包装车间施工的金某,在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情况下,违规气割后引发火灾事故,换来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天天商报 范文忠 马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