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温州《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根据该意见,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及有稳定职业并已在温州居住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新建公租房将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
根据该意见,公租房申请对象可以是单身也可以是家庭,均没有享受过温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条件的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参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只供自住,不得出借、转租等。租金标准将依照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动态调整。承租人有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另外,申请人以虚假方式骗租公租房的,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退还公租房,且取消其5年内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该意见指出,公租房房源将通过新建、改建、调剂、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其中,对于部分市民认为公租房可能位置偏远的顾虑,该意见明确指出,新建的公租房将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新建公租房将以配建为主的方式实施,也可相对集中建设或结合城市旧住宅区改造、企业“退二进三”,安排及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三产安置返回地建设。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该项意见,企业、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和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民资均可投资建设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优惠。如对企业和其他机构、民资投资建设的公租房贷款,政府给予适当贴息;公租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租房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但是,意见明确指出,所建公租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不得出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在土地资源相对紧张的当下,如何保障公租房的土地供应?该意见明确,公租房的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住房供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民间资本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据温州日报 记者 章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