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1日讯去年上半年的一天,对于浙江天台人金某来说,真是郁闷的一天。他在帮助徐某在厨房间上做工时,被架设在厨房间上空的电线电击受伤,花去医疗费5700余元。金某和徐某到底是义务帮工还是雇佣关系?徐某该不该赔偿金某的各类损失?11月18日,天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出生于1951年的金某是一个木匠。他在诉状中称,徐某和陈某的岳父是他的叔叔。2009年上半年,他因陈某的要求,为徐某四间四层半的主房做过几木匠生活。共做工3.5天。同年9月10日,因徐某再次要求,他为徐某位于主房南边的厨房间钉板椽。下午5时许,徐某用毛竹杆架空的强电电线突然落到他的头上,使他在屋顶被电击多次后掼倒在厨房间南边的砖头堆里,当场昏死过去。经在场人员急送往天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再转至台州医院和浙二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5700余元。因向徐某索要医疗费不成,今年7月份,金某将徐某与叫他做工的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合计5万余元。
徐某则辩称,他委托陈某由其叫老司、小工等,老司、小工的工资按100元/日计算。而且陈某在当时就记有工口帐,以便统一结算,支付工资。因此他与金某是承揽的法律关系,并非义务帮工关系。而且他和金某两家属于远亲,平时不相往来,金某来义务帮工不必要也不可能。金某的触电原因主要是其自身造成的。事故当时中午,金某曾经饮过酒,系酒后施工,且他当时穿着一双前面部份已断裂开的拖鞋施工,在施工中,因未注意踩在披水出线的六公分的砖头上所致的。而且电线也不是他家的。徐某还指出金某部分费用不合理。请求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则辩称,金某来做工是给钱,并不是叫他义务帮工。金某共做工3.5天,前二天工资已付,后面1.5天工资还未付。触电并未是电线掉下来,而是因金某穿了一双前面已破的拖鞋,踏断砖头之后用手抓而碰到电线所致,且原告亦没有戴安全帽。
天台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问题,认为徐某提供的工口账能够详细反映出金某以及其他工匠、小工等具体做工情况,与金某诉称的义务帮工情形不符,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原、被告之间关系应属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徐某、陈某提供的金某酒后施工和穿破旧鞋子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因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在剔除不合理费用后,判决徐某在十日内赔偿给金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