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2日讯航空公司为避免座位空置带来损失,通常会采用行业惯例,卖出比座位多的机票。由于事先告知和事后赔偿不到位,机票超售行为常会引发纠纷。近日,温州工商部门认定未告知的机票超售行为属消费欺诈,广东一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超售2张机票被罚5000元。据了解,对机票超售作出行政处罚,在国内尚属首次。
2月3日,市民黄先生与亲戚朋友一行8人,订了8张由温州飞往深圳的机票。2月15日,他们到达机场准备领登机牌时,被告知8人中有2人的机票由于超售无法登机。黄先生不解,为何通过正规途径在航空公司买的机票会上不了飞机。经了解得知,本次航班共有127个座位,为提高航班座位利用率,航空公司共卖出了129张机票。时值春节客运高峰,129名订了机票的乘客全部办理了登机手续,结果导致座位“溢出”。
事情发生后,当事航空公司表示,将会安排另外的航班送滞留的两名乘客。由于当天没有深圳航班,航空公司只能安排这两个人先飞往广州,再安排车辆送他们前往深圳。同时,航空公司愿意赔偿这2人每人300元。
黄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并投诉到工商部门。他认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无法登机,打乱了他们原定的旅游时间和路线,严重影响了外出旅游的心情。他要求航空公司除赔偿超售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赔偿其精神损失,共计5万元。因双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调解失败。
市消保委认为,作为销售方,航空公司未向旅客说明所售机票暗含的超售性质,剥夺了购票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明显侵犯了旅客的正当权益。目前,各航空公司采取暗箱操作的超售行为明显带有欺诈嫌疑。同时,市消保委向龙湾分局发出建议函,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对超售这一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审查分析,龙湾工商分局发现,温州至深圳的航线业务票务调配和售后服务是由广东一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在运营。该局认为,该公司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在未将超售机票的事实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实施超售机票,其行为已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消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违反《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十五项的规定,构成以欺诈方式超售机票的违法事实。
近日,龙湾工商分局以涉嫌构成以欺诈方式超售机票对广东这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据温州商报 记者 曾云毕 通讯员 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