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2008年11月15日发生的杭州市地铁施工工地坍塌重大事故案的8名责任人,昨天下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许,正在建设中的杭州地铁一号线萧山湘湖站北2基坑突然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约4961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驻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建设工程原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总工程师曹七一、质检部部长卢光伟、监测员洪祥、监测负责人侯学、总监代表蒋志浩、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及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建设工程业主代表金建平,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34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 沈简轩 晓剑 记者 娄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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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