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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一业主擅封阳台败诉 自家阳台为啥不能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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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1月30日讯“我自家的阳台,我就是要封闭,怎么就不成?”面对物业管理公司及邻居的责难,普陀滨海星城小区的业主陆某就是不愿改正。近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该业主将阳台恢复原状

  起因:防盗需要擅封开放式阳台

  因为感觉所居住的小区地处城乡接合部,治安环境相对不好,今年8月,普陀滨海星城小区业主陆某,以原房屋设计的南阳台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由,把自家的阳台封了起来,最终陆某被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业管理公司在诉状中称,当初小区业主分别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自行封闭阳台”。在这位业主封闭阳台并将南窗户改成进出门后,物业公司觉得此举对相邻的业主造成了安全隐患。

  该物业公司认为,陆某在装修期间违背了相关协议,擅自封闭了滨海星城A7幢某室的南阳台,并将南窗户改成进出门,对房屋结构与房屋外观美观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其装修期间,物业公司对被告所请的施工人员进行过劝阻。事后,也通过有关方面要求被告撤除封闭阳台,恢复为窗,但陆某均未予理睬。

  判决:违反管理规约应立即恢复原状

  经过普陀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5日,原告与滨海星城房地产开发商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滨海星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滨海星城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而被告陆某在购房时也与建设单位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管理规约”,其中对房屋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包括外墙、阳台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010年该小区交房时,原、被告也签订了《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不得改变房屋外立面、住宅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陆某与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相关规约和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陆某在装修时擅自封闭南阳台,并将南窗户改成进出门,这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陆某拆除封闭的阳台,恢复为窗户。

  反思:能否封阳台涉及物权概念

  据介绍,目前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因收费、服务质量等产生的诉讼纠纷不断增多。而阳台能否自行封闭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普陀区法院的相关办案法官。

  办案法官认为,阳台能否封闭类案件涉及到一个新的物权概念,那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这项权利包含了物权法的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部分。自益权就是业主对建筑物六围(四壁加地板、天花板)内空间的自由、合理的利用权,而共益权则是包括阳台在内的六围之外的建筑部分,由全体业主共享的权利。“结合本案,从形式上讲,被告封闭阳台的行为妨害了原告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可以说是侵犯了原告的合同债权,但实质上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同一建筑物内全体业主的利益。”该法官对记者说,被告封闭阳台的行为,看起来是发生在自己建筑物的区域之内,是在行使自己的自益权,但是这种行为恰恰又引发另外一个结果,这种封闭行为导致建筑物外观美观度的下降,而有关建筑物的外观属于业主的共益权,并不允许单个业主擅自处分。

  所以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阳台、外壁面、走廊等共用部分的利用受共益权的支配,如果有了体现共益权的管理规约,约定了阳台不得封闭的,业主就不能擅自封闭。舟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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