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暂住在镇海区骆驼街道某村的一对安徽籍年轻夫妻,因为6岁的儿子在村里一条河中溺水身亡,要求村委会与河道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镇海法院日前依法立案审理后,认定孩子死亡的原因在于父母疏于履行照顾、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村委会与河道管理部门并无疏于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因而驳回了这对夫妻的诉讼请求。
同一河埠头两次落水
据了解,这对夫妻是今年春节过后带着孩子来镇海的。他们养了一儿一女,儿子6岁,女儿才1岁。丈夫平日里打工忙,妻子把主要精力花在照顾1岁的女儿上,6岁的儿子没人看管,经常独自外出玩耍。
今年4月的一天,孩子与一些小伙伴在村里一条河的河埠头玩耍,不慎落入河中。当时幸好有过路人及时发现,孩子获救。但就在1个月后,5月30日那天,孩子与小伙伴们在村里的一个室外健身场玩耍后,又来到了曾落水的河埠头处,并再次不慎落水。当时没有大人在场,孩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不幸溺死河中。
责任谁负引发官司
悲痛欲绝的夫妻俩认为孩子的死亡应由村委会与河道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过失的相应责任,向镇海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们认为,村委会把室外健身场建在河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管理过失;河道管理部门在河道途经居民区时没有在岸边安装栏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具有管理过失。他们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
镇海法院立案后,由承办法官前去孩子落水现场作了踏勘调查,发现村里的健身场与河道之间有着一条宽约3米的村路,村路沿着河边还有宽约0.5米、高1米的绿化带。河边绿化带不连续,中间有2处河埠头,孩子落水的河埠头与健身场距离近10米。
法院确认责在家长
法院审理后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对他们进行管理教育。
本案原告夫妻俩的儿子年仅6周岁,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夫妻俩放任孩子在无成人看管的情况下外出游玩,最终导致孩子溺水身亡,他们自身未尽到父母对孩子照顾、保护和管理的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途经该村的这条河道属于自然河流,存在已久,具有普遍认知能力的人都能认识到河道的危险性,在河边设立护栏和警示标志不是河道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河道管理部门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对孩子的死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村委会所建健身场离河道有3米距离,中间有村路、绿化带相隔,在健身场活动并不会使人落水,村委会对孩子的死亡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新闻链接:据镇海法院介绍,今年起诉到该法院的孩童落水致死案件就有5起,死者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其中包括1名2岁幼童,这些案件让法官们深感忧虑。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国家的未来,家长在忙于工作为孩子创造物质条件的同时,更应对孩子多一些照顾、教育,保障其生命安全,防止悲剧的发生。”法官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