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6日),宁波象山法院受理了一个因房产新政而起的纠纷案。
“本想占个小便宜,现在吃了大亏”,象山的张女士拿着诉状,感到相当委屈。
按张女士的说法,去年6月,她和老公李先生看中象山丹城一套商品房,总价72万余元,两人很满意,所以当时就付了1万元购房诚意金。
但是,张女士家在前年刚买过一套房子,她意识到,这次再去银行办按揭,就不能享受首次购房的贷款优惠了,起码要“亏”上万元。
张女士跟老公一合计,想出个法子:找个信得过的、又没买过房的亲戚,用对方名义买。
“就跟人家两夫妻假离婚一样嘛,银行又查不出。”
两人找到了李先生的姐姐李女士,李女士家经济条件很好,住房很大,又暂时没有购房计划。看到弟弟和弟媳的难处,李女士一口答应,并把身份证交给了张女士。
随后,张女士以李女士的名义签了购房合同,顺利办出银行贷款,支付了首付款15万。自然,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李女士的名字。
那么顺利就拿到了首套房的优惠,张女士很开心。但后来发生的变故,她怎么都没想到。
张女士说,今年上半年,姐夫(李女士的丈夫)做生意亏了,欠了别人一大笔钱,人逃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保全财产,于是,挂在李女士名下的这套房,自然也在保全之列。
跟债权人交涉不下,张女士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套房进行确权,把房子判给她,如此,她才能拿判决书申请解除保全。
“全部手续都是我经手,首付款、每月按揭还款的钱也是我们家付的,你看,每个月还款凭证都在的,下面签的都是我名字”,递诉状时,张女士再三强调,只是借下姐姐的名头而已。
为了赢官司,张女士甚至连自己钻空子的证据——2008年的那份购房合同都拿来了。
“这个是前年老公买的,就是因为我们已经买过房,后来才想借姐姐的名买的……”
目前,象山法院已受理此案。
1.官司胜算不大
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朱祯学律师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通俗地说就是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法律上就认为房子属于谁。
张女士官司的胜算,一个要看被告李女士的态度,如果她否认当初只是挂名,张女士的胜算可以说非常小,如果李女士承认,则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仅凭张女士目前提供的还贷存款凭条等,很难证明房子归属——因为谁还贷,只是当事人的一个内部关系,只能证明她付过钱,不能证明房子是她的。为了政策优惠把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存在法律风险,如果双方事先未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自己买的房产很容易被他人占为己有,对于这样的尝试,购房者需谨慎再谨慎。
2.存在虚假诉讼可能
海曙某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虚假诉讼。
“这类案子法院判决时会非常谨慎,因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李女士的丈夫欠债外逃,财产面临查封,如果有转移财产的想法,跟亲戚合计后捏造这样一个挂名买房的说法,法院如轻易将房子确认给张女士,则被欠债人实现了转移该套房产的目的。
“前阵子余姚就刚判了一个伪造上百万假借条的虚假诉讼案,嫌疑人伪造借条骗过了法官,被害人发现端倪后申诉到检察院,最后骗局才被识破。如果是虚假诉讼,当事人甚至会因欺诈被判刑。”
3.钻空子协议不能公证
如果当初张女士和李女士约定挂名买房后,还写了书面协议,事情会不会不一样?这样的协议能否被公证?
浙江信达公证处主任王晶雨说,因为自己出钱买房,房产证却写别人名字,再结合双方购房情况,如果查实是为钻房产政策空子而出的协议,此类协议公证处一般不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