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近日,读者张先生致电新报兄弟连新闻热线85454000反映:两年前,他叔叔张良友在义乌苏溪租了一幢房子,当初与房东约定租期为5年。前段时间,房东要求收回房子。而他叔叔已经在这幢房子里投资了10多万元。
特约记者徐贤康核实报道:张良友与妻子在义乌务工已10多年。2008年12月,他向房东胡先生租下位于苏溪镇长春路一幢6层半的房子,租期为5年,租金是每年3.5万元。租下这幢房子后,张良友花了10多万元钱把店面和房间进行装修后,又转租给别人,靠收房租过日子。
今年11月,房东胡先生拿着两年前签的租房合同找到张良友,说是要收回房子,理由是张良友未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房租。
直到房东要求他退房时,张良友才发现,当初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有一项条款明显存在歧义。这一条款为:房租费每年为3.5万元,在协议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对于这一条款,房东胡先生说,合同写得很清楚,5年房租应该一次性付清,现在张先生无法做到,就应该退房。而张良友则表示,当初签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好是一次性付清每年的房租,并不是一次性付清5年房租。
对此,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的傅律师认为,该条款的确不够明确,但从法律角度来讲,该条款更支持胡先生的说法。目前,张良友和房东已初步达成协议,由张良友每年支付6万元租金续租房子。
据傅律师介绍,最近他接到不少关于租房纠纷的案子。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合同条款模棱两可。他提醒承租人,与房东签合同时,一定要写仔细,而且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浙中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