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3日讯三门农民何小林投巨资购置了采砂设备,并在国土部门的许可下实施了采砂行为。但后来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和横渡镇政府对其实施了联合拆除行为,导致设备受损。在天台法院确认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何小林向天台法院提起要求三门县国土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给予行政赔偿24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12月10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巨资设备被强拆
出生于1966年的何小林是三门县亭旁镇人。
2007年8月份,何小林与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0日。同年11月底,该局向原告发放了采矿许可证,期限为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何小林投入了巨资购置采(制)砂设备并实施了采砂行为。去年10月23日,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横渡镇人民政府向何小林作出《告知书》,内称:原告取得的采矿权已到期,即日起应停止开采和加工,并于去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清理完场地内采(制)砂石料设备,逾期则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去年12月15日,何小林的采(制)砂设备被国土、水利、镇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
今年4月份,何小林把国土局、水利局和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7月13日,天台法院支持了何小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三被告不服天台法院的判决,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台州中院于9月份作出了维持天台法院的判决。
提出248万元的索赔请求
行政官司了结后,今年下半年,何小林向天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横渡镇政府为其受损的采(制)砂设备负责,并赔偿强行拆迁机器设备损失及未加工的砂石料合计248万余元。
何小林称,由于去年三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他的输送带、分砂机、小洗砂机、石子机等设备受损,还有砂石料及半成品等物也荒废了,这些损失价值24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和水利局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横渡镇政府未参加庭审。
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台州商报 朱利明 徐志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