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5日讯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食品小作坊不能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能生产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昨天(14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该草案对“前店后坊”等现场制售食品的安全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小作坊被禁止生产
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
《草案》对食品摊贩的经营场地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例如经营场地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现场制售食品的,要有充足水源,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排水通畅。
此外,食品摊贩不得出售冷荤凉菜以及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得用报纸、书刊、印刷纸张或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存放的食品,否则,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到1000元的罚款。
同时,《草案》对食品小作坊也进行了规范,不能生产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外,还明确要求其生产的食品必须有标签,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及《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
展会出现食品问题
组织者有连带责任
逢年过节,常常会见到各类食品展销会,这类会展持续时间多为3到5天,一旦出现食品问题,往往无法找到参展商追究责任。
针对这样的情况,《草案》提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义务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明确入场食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否则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将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