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5日讯 “被告人阿强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昨天,记者从德清县法院了解到,30岁的阿强因为捡到一捆假币,没有立即上缴,而是想放在家里“用用看”,结果给自己惹了官司。
小学毕业的阿强是安徽省临泉县人,15岁起即外出打工。2008年下半年,他和老婆来到洛舍镇砂村村的某石矿打工。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阿强在洛舍镇联发超市旁等三轮车,准备坐车回石矿宿舍。突然,他发现超市旁花坛里有一个黑色塑料袋。“袋里的东西包得很严密,缠得很紧,像包着一打钱。”
阿强心中窃喜,塞入牛仔裤口袋后坐上三轮车就走。一进宿舍,喜形于色的阿强就对老婆说:“我捡到钱了,一起来看看。”阿强的老婆很快失望了。她看到捡来的“钱”偏小,对着电灯泡一照,很明显是假的。
阿强心有不甘,第二天叫来老乡看“钱”。老乡一看就说:“假得太厉害了!”这确实是一包假币,估计是犯罪分子遗弃的,共52张,面额为100元。
“反正派出所和银行又不知道,这些假币还是用用看吧。”阿强想。捡到“钱”后的一个星期左右,他从砂村村出发,带上1张假钞、1张真钞和90多元的零钱,打的来到武康群益街一洗发店。他拿出假钞,不想对方一眼就看出是假的。
假币用不掉,阿强放在家里“等机会”。2010年暑假,在老家读书的10岁儿子来和爸妈相聚。没事的时候,小家伙就拿假币折飞机玩……阿强家里有假币的消息,很快传了开来。今年8月4日,洛舍派出所闻讯前来检查,将52张假币查个正着。
据介绍,捡到到假币后正确的做法是:将假币上缴到银行及其授权的各家金融机构,由银行向市民开具假币没收凭据。收到假币的市民不能再将损失转嫁于他人,如果发现制假、售假线索,可向公安部门或金融机构举报。(湖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