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履历,一张照片,你对他(她)能了解多少?
将来,对我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民可以提出约见代表候选人,与他(她)“面对面”,并要求他(她)回答问题。
前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对大会进行说明。
见面将提高代表候选人透明度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
这句话是目前基层选举中,选民缺乏对代表候选人情况了解的真实写照。
一些地方和基层选民反映,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主要是个人简历、政治面貌、学历等,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深入了解,影响投票积极性,因此建议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修改版中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表示,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有利于选民加深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提高代表候选人透明度,有利于选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
禁止公民两地同任人大代表
一直以来,流动人口参加居住地人大代表选举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修改为“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选民”。
一个代表同时任两地的人大代表,如何能有效代表选民利益?
建议修改为,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保留一个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辞去其他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用贿选等方式破坏选举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一些地方提出,近年来,选举工作总的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破坏选举的行为还是比较突出,建议规定专门的机构负责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选等方式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修改为:“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受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