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衢州已于近期出台《衢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推动全市深入学习贯彻《暂行办法》,记者采访了市纪委负责人。
问:《暂行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中央《暂行规定》发布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针对当前我市少数部门和干部执行不力、干劲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市纪委结合衢州实际,对《暂行规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暂行办法》送审稿,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发布施行。
问: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将被问责?
答:《暂行办法》规定了五个方面29种情形,主要为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将受到问责。为了避免问责依据上的空白,《暂行办法》还特别设定了兜底性条款,即党政领导干部有《暂行办法》所列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暂行办法》问责。
问:《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暂行办法》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问责办法或者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外,《暂行办法》还特别明确了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原工作岗位、原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追究。
问: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共规定了五种责任追究形式,即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其中责令公开道歉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问责方式合并适用。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对所在单位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问:党政领导干部出现问责情形时,如何实施问责?
答:《暂行办法》对问责的启动、调查核实、作出问责决定等重要环节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由党委、政府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职责。党委、政府发现所属地方、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暂行办法》所列问责情形的,可以责成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以及其它方式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进行调查核实。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启动问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再由问责决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并决定问责方式。
问:被问责后的党政领导干部能否继续使用?
答:按照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同时,为了严格规范被问责领导干部任职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问: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答: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外的其它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但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暂行办法》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做出衔接,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后,对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答:《暂行办法》是预防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精神实质,明确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强化执行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办法》严肃问责,注重问责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问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据衢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