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1日讯昨天,南湖区法院对桐乡市原副市长李建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建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相关受贿款、受贿物品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李建平利用担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23742.75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李建平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建平利用担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03605.35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建平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有立功表现,并退缴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
据嘉兴日报 记者 杨茜 通讯员 南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