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杭金衢高速公路“5·12”惨剧又一责任人一审获刑。昨天,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车主刘志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前,肇事驾驶员王友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今年5月12日,安徽籍司机王友明驾驶牌号为浙GB6612(浙GB193挂)号的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了近80吨的水泥从兰溪市驶往永康市。当天中午12时52分,当王友明驾车行驶至杭金衢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其所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左前轮炸胎后向左侧偏离,与同方向左侧车道(快速车道)内由陆肇强驾驶的粤H87017号别克商务车发生刮擦,两车继续向左进入桥梁路段的中央隔离带后,王友明驾驶的水泥罐车向左侧翻,将别克商务车压于罐体下,造成粤H87017号车上驾驶人陆肇强及车上乘员陆肇海、陆肇波、陆智涛、叶秀珍(系一家人)当场死亡,两车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过司法鉴定机构检验,王友明驾驶的水泥罐车左右前轮胎胎体技术状况差,且规格不一,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左前轮胎属行驶途中爆胎。
经金华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调查认定,王友明因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友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5年有期徒刑。
经后续侦查查明,暂住兰溪的河南人刘志刚系该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刘志刚在明知该牵引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下,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指使王友明违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