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12月24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裁定书,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学院一名大学生无故被杀案的主犯陈炳汝进行公开宣判,随后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1月份的几个晚上,陈炳汝伙同徐伟、林伟伟等人为了寻找刺激,先后6次酒后开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开发区东海大道附近,无故对5名过路陌生男子拳打脚踢,从中取乐。
2009年3月11日夜,陈炳汝酒后从温岭到椒江,纠集了徐伟、林伟伟、舒情(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到平桥小区、台州电大附近,意在找外地人或大学生滋事取乐。在平桥小区一路边,陈炳汝下车寻找目标,发现独自行走的台州学院学生张杨克,便冲上去箍住张杨克,并拔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杨克的左胸猛刺了下去,导致张杨克心脏主动脉破损,大出血死亡(详见本报2009年3月20日第7版)。
据了解,这5名被告人分别出生于1988年、1989年,均是台州本地人,都是中专文化。陈炳汝父母常年在外地做生意,陈炳汝平日无所事事,爱喝酒,然后在打架斗殴中寻求发泄和快感。张杨克被害时年仅19岁,温州乐清人,是台州学院机电系学生,正在念大二,是家中的独子。
2009年9月11日,陈炳汝因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一审宣判后,陈炳汝提出上诉。2010年1月29日,浙江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陈炳汝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特别卑劣,后果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