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10月29日,本报曾报道过《成龙告浪莎侵权案开庭浪莎:我的“成龙”没问题》一文。
近日,该案原告方已经撤诉,这场闹得沸沸扬扬的侵权案或许将就此画上句号。
2007年5月,成龙在大陆的经纪公司——艺房紫公司发现,在未经自己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浪莎使用成龙形象制作了“擎天柱”广告,并用于浪莎男袜的包装宣传上。于是,将浪莎和销售涉案产品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告上法庭,索赔2000万元。
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浪莎当时通过本报首次回应成龙,自己使用成龙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完全合规合法。虽然并未直接与成龙本人或艺房紫公司接触,只是通过广告公司接洽,但他们强调,自己同样获得了合法授权。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成龙本人多头授权造成的。
据了解,浪莎方面获得一份北京二中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12月20日,案件还在审理中,北京二中院收到了原告艺房紫公司对被告浪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撤诉申请。
北京二中院在审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