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我于4月26日到武义宏马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再过来两天是我结婚的日子。昨天我向公司领导请8天婚假,但领导不同意。我该怎么办?”12月24日,在武义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鲍军明给记者打来电话说。
记者与武义宏马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赵伟达取得了联系。对于不同意鲍军明回老家结婚一事,赵伟达予以否定。赵伟达解释说,鲍军明的确是今年4月到公司来上班的。当时公司与鲍军明说好需要试用一段时间。由于此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整,目前公司的确没有与鲍军明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现在公司打算与鲍军明补签劳动合同,但鲍军明不同意补签。12月23日,鲍军明向公司提出要请8天婚假。公司提出让鲍军明先补签劳动合同再同意请婚假,但鲍军明还是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所以当时公司就没有同意其请婚假,因为公司觉得如果鲍军明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就表示他不打算继续在公司做了,这样的话就没有必要再向公司请婚假,可以自己回去结婚了。至于12月的工资,公司会按照以往的惯例,在下个月全部结算给鲍军明,绝不会拖欠一分钱(鲍军明今年4~11月的工资已经支付到位)。
对于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一事,鲍军明表示确有其事。鲍军明解释说,公司与他补签的劳动合同上要求他做满3年,考虑到自己在公司的每天上班时间比较长,他不愿意在公司再干3年,所以才不同意补签劳动合同。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审理科科长朱荣庆说,根据《劳动法》、《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请婚假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者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享受三天婚假,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武义宏马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做法明显不妥。鲍军明可以就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存在争议的,则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