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按照老《条例》,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才可认定为工伤。新条例规定,除了机动车事故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本人主要责任”指的是,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或者负同等、次要责任;如果负主要责任或全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则包括正常上下班和加班这两种情况。
不过,如果是自己滑倒,或是自行车刹车失灵撞到树上等事故,则属于单方面事故,不在工伤认定范围;被花盆砸伤等意外,也不在工伤认定范围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处统计,今年浙江省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有两千多起,占到工伤总数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