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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首例劝酒“追责”案 请酒的同去的都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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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01月05日讯 朋友父亲去世了,云和的周某骑着摩托车带人一起去喝丧事酒。结果,喝着喝着就喝高了。最后,醉醺醺地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为醉酒驾驶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身亡。

  周某的家属悲痛万分。因为醉酒驾驶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属把当时和周某一桌吃饭劝酒的人以及摆酒人都一同告上了法院,并索赔36万元。

  昨天,记者从云和法院获悉,该院已一审审结了我市查处酒驾以来首起劝酒“追责”案,死者家属获赔4.6万元。

  喝丧事酒丧失了生命

  蓝某金是云和县云和镇山脚村陈家村人,2010年2月4日,他在家摆起了父亲去世的丧事酒。

  当天,蓝某生搭乘周某的摩托车,一同作为蓝某金的朋友到蓝家喝丧事酒。

  在宴席中,被告蓝某生、雷某等人与周某同桌喝白酒,周某在被人劝酒下喝下了不少酒。

  酒席散后,蓝某生发现周某醉酒后,就搭乘别人的车回家了。周某向蓝某金辞别后,醉醺醺地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驶出路面与左侧行道树发生碰撞,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后测试,周某血液的酒精值为2.9132毫克每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摆酒人和劝酒人被告上法庭

  周某的死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死者的家属把当时与周某一桌吃饭劝酒和提供酒水的东家都告上了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362653.35元。

  周某的家属认为,被告劝酒、敬酒、倒酒及在明知周某严重醉酒状态下,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喝完酒后也没有尽到护送义务,他们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其死亡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减轻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被告蓝某金作为酒席的承办人及酒水的提供人,具有提示客人不过量饮酒及开车不饮酒的善良保护义务,在周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时,有劝阻或护送其安全回家的义务。

  而被告蓝某生作为摩托车的同乘人,在明知周某已饮酒后其回家仍会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自己乘坐他人的车辆先行回家,对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实上放任了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被告雷某虽系同桌饮酒者,其不知道同饮者系驾驶车辆而来,也不知道同饮者需驾驶车辆而回,且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系倒酒者及有恶意劝酒行为,其行为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蓝某金赔偿死者周某家属事故损失2.2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告蓝某生赔偿事故损失1.8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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