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龙湾区建设局一科长方德南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7000元,因其有自首情节,近日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方德南在担任龙湾区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科长期间,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指挥部西台村安置房二期工程的承包人王某,为工程在质量安全大检查及验收时能得到方德南的关照,2007年春节期间,送方德南2000元的银行卡一张。
2009年上半年某日,龙湾区灵昆镇文化中心综合楼拆扩建工程的施工负责人金某为在办理施工人员备案、施工许可证等环节得到方德南的关照,送其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一张。
张某为感谢方德南对其在龙湾区区域内承包的水电安装工程在质量安全大检查、验收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及以后在工程验收等方面继续得到关照,于2009年农历年底送其100000元现金。
以上的现金和卡,方德南均分别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方德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