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因夫妻感情不合,丈夫一怒之下,持刀伤害妻子致重伤。2月12日,平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4年。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自今年元旦施行以来,判处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
丈夫毛某,28岁,平阳县晓坑乡人;被伤害的妻子姓雷。2008年1月,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领了结婚证;2009年1月,两人有了孩子。
2010年,两人开始闹离婚。去年8月25日晚,毛某在家喝闷酒。借着酒劲,他带上一把水果刀,跑到妻子雷某的工作地去找她。
在平阳县怀溪乡卫生院前,毛某见到了下班的雷某。支开与雷某随行的同事后,醉醺醺的毛某开始提要求:大家一起出去打工。雷某不同意,两人吵了起来。
毛某越吵越火,便掏出水果刀朝雷某挥去,雷某躲闪不及,摔倒在地。此时,毛某已失去理智,拿着刀在雷某身上乱挥,导致雷某的头部、面部、四肢等多处受伤,倒在血泊中。去年8月30日,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雷某的伤势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
办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容易让人将家庭暴力归结为家务事,外人不便插手。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和制裁,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有效制止。《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亮点,就在于“公权力有限介入”,将对某些家庭成员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王忠涨律师认为,《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私事,一旦有人受到伤害,公权力将为受害人撑腰。
家庭暴力现在已经成为社会难题。据统计,每年我省接处的家庭暴力报警案件两万余起,平均每小时两起。近3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王忠涨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家庭暴力记录,方便人们查询,及时预防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指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就可定义为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家庭纠纷的调解职责,规范投诉受理程序和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