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9日讯
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创新的产品,政府率先购买……日前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据介绍,这是我省第二次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草案规定,将进一步加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首先将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同时,将设立一系列资助资金,包括自然科学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专利专项资金等。
为进一步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草案规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研发经费可以税前列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仪器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草案规定,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在科学技术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科研机构;到境外设立、兼并、收购研发机构等;鼓励企业加强专利战略研究,通过申请、实施专利,保护技术创新成果;通过专利共享、专利许可建立专利技术联盟,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将会优先采购;首次投入市场时,政府将率先购买。
草案规定,建立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科技人员如果服务基层和企业,作出突出贡献,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提出的科学技术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科学研究,具有一定风险。草案特别规定,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只要原始记录能证明该科技人员勤勉尽责,但仍不能完成项目的,将会给予宽容,可以再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但如果科研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科学技术项目和奖励,将会受到严厉惩罚。草案规定,有学术作假的科技人员5年内不得申请科学技术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要追回,情节严重的,要向社会公布,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