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8日讯
听见有人在外踹门,陈某上前开门,不想却看到一男子手持水果刀站在门口。以为对方要对自己不利,情急之下,陈某急忙拿起门边的铁锅、铁锹砸向对方头部,最后,造成男子死亡。“他当时拿着刀,我以为他要对我不利,我是自卫啊!”事后,陈某不断为自己解释。那么,陈某的行为可以算“正当防卫”吗?
昨天,我市司法部门给出了一个答案:嘉善检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嘉善法院经审理,以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事件回顾
陈某是辽宁大连人,去年10月3日晚9时左右,陈某在父母住的简易棚里看电视,突然,听见一声急促的踹门声,之后又听见一男子在喊:“开门。”
陈某过去把门打开,却发现一男子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由于天黑,陈某没看清是谁,只知道应该也是工地上干活的。看对方不太友好,陈某心里有些紧张,“要是他一刀捅过来,可就完了。”这样想着,陈某迅速拿起门边一个炒菜的铁锅往对方头上砸去,之后又拿起一把铁锹朝对方头上拍了一下,男子立马倒地。
不久,被打男子从地上坐了起来,还回屋用水洗了头上伤口,大家问他:“还好吗?”他说:“还好。”工地负责人让其去医院包扎。但在去医院的路上,男子又昏迷了。12月4日,该男子医治无效死亡。陈某事后回忆:“打完人后,我听见有人在问他喝了多少酒,这时,我才知道他喝酒了。”事发后,陈某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际上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真实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施了“防卫”行为,这种情形,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尽管该案缺少被害男子丛某的陈述,该男子去陈某家的真实意图大家并不知晓,但据陈某供述、目击证人陈述及现场扣押的水果刀,还是能证实丛某确实在当晚踹了陈某家的门,并且手持水果刀站在陈某家门口,而陈某也在开门后的较短时间内,用铁锅、铁锹打了对方。
据陈某的说法,他是怕对方用刀捅自己。按照常理,当时天色已晚,丛某踹了别人家的门,又手持水果刀站在别人家门口,陈某怀疑其来意不善,认为对方要捅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但因丛某未实施任何具体行为,陈某主观上想象或推测的“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客观上也并不实际存在真实侵害,因而陈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陈某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其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应认定为假想防卫。
由于陈某是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所谓的“正当防卫”,因此,其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陈某假想防卫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可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