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3日讯 镇海法院陆昕予法官:
车辆进行维修是常有的事,在实际的修理过程中,往往一些维修厂家会擅自增加或者改变部分维修配件,导致约定维修费产生变化,车主拒绝支付维修费。
去年5月,龙天耕给客户送货途中发生车祸,两车损坏严重,龙天耕也受了伤。他让胞弟拿着相关证件,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受损的车拖至镇海荣盛汽修厂进行定损。保险公司定损额为16000多元,根据双方责任承担情况,向他支付了9000多元的理赔款。
问题出现了,车辆定损后,汽修厂在没有获得车主书面签字的情况下,对车子进行了修理,等车子全部修复,实际修理费远远高出保险公司的定损额,实际发生材料费和工时费相加,超过2万元。
这下龙天耕不高兴了,2万元太贵了,甚至超出了车子的实际价值,便拒绝支付费用,同时也有弃车的打算。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汽修厂将车主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汽修厂说,他们是按照定损要求修的车,只不过在实际修理过程中,发现损坏情况更为严重,加大维修范围,完全是为了车主着想,车主不能不要这个车。不过龙天耕说,汽车拉到对方厂子里是做保险定损,并没让他们修理,而且在修理过程中更换的配件,很多根本没必要换,这完全属于擅自修理行为,他可以拒付。
在我看来,车主的胞弟当初将车子拖至镇海荣盛汽修厂,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因此车主与汽修厂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所以车主作为定作人是具有支付报酬义务的;同时,作为承揽人,汽修厂也应按约定选用修理材料,对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也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汽修厂也有一定的过失。
最后,我给双方都做了工作,双方也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车主答应支付修理费12000元,而汽修厂也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并撤了诉。来源: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