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12日电(记者严格)身为公司副总经理,得知父母与邻居争吵竟然开车撞人,近日这位“金领”被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8月21日,被告人杭州某公司副总经理翁某某得知其父母与被害人翁某的父母发生争执后,遂驾驶一东风标致牌轿车至其杭州市西湖区父母家中欲了解情况。上午1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车行至村道时,见翁某站在路边,便驾车撞向翁某,将其夹在车头与路旁墙边的铝合金窗户之间,并下车用随车携带的伸缩棍殴打翁某的身体,致其多处受伤。尔后被告人又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闻讯赶来的被害人翁某的父母打到在地,致二人受伤。后被告人翁某某逃离现场。当天被告人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害人翁某之母)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被害人翁某肢体多处疤痕累计长度超过15㎝、S椎体骨折,其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伤,被害人翁某某(系被害人翁某之父)口唇粘膜裂伤、左第4肋骨骨折。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翁某某采用机动车撞击的手段致两人轻伤,后果严重。故判决被告人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日前三名被害人不服判决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其辩护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健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故意驾车撞人,是在强烈的报复心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应从重打击。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翁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而实际量刑仅为有期徒刑一年,已超过酌情从轻的合理范围,未能起到打击犯罪、抚慰受害人的作用,也有碍社会观感,所以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申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