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绍兴5月25日电(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邵法轩)浙江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原主任周国强因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于5月24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
1997年至2010年期间,周国强利用担任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及绍兴市房管处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4.7万余元、美元1万元,其中伙同情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2003年5月间,周国强利用担任绍兴市房管处主任、绍兴市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职务上的便利,在绍兴鲁迅故里景区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伙同情妇采取出具虚假拆迁联系单、借用未参加过房改人员名义等手段,购入鲁迅路上一套面积为48.23平方米公房使用权参加拆迁安置,并最终获得润沁花园一安置房屋的全部产权。仅此一项就侵吞公共财产合计价值人民币33.2万余元。
2006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周国强利用负责经济适用房安置的职务之便,未经评估、拍卖等公开程序,又未经住房办和绍兴市建设局同意,擅自以开发中心的名义将越城区沁雨园小区内8套政策性回购房销售给8名不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员,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107万元,也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周国强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情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伙同情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手段,共同侵吞公共财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在绍兴市纪委调查期间,周国强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对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绝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对受贿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