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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上路发生车祸 是否可以索赔?
——因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作提示说明保险公司被判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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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温州6月24日讯(通讯员 龙轩)车辆逾期未年检造成车祸是否能成为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近日,龙湾法院一审审理刘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刘某系牌号为浙C3N065号宝马728IAL型轿车车主,2009年2月27日,原告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车辆损失险966100元、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万元等八项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2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2月27日二十四时止。2010年2月2日16时45分,刘某的朋友严某驾驶该车,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护栏造成乘坐人周某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刘某为周某住院支付治疗费及各类补贴共计2万元,并支付了吊车、拖车和施救费3500元,路损赔偿款440元。2010年2月10日,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第3410917201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朋友严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且经司法鉴定,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为201446元,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格为187000元。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称车辆已过年检期限上路,导致发生事故,提出根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第7条第三项,构成免责条款,指出刘某未尽车辆年检的法定义务,因此车上责任险也属于免责范围而未予理赔。是理赔还是免责,双方因此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为其所有的浙C3N065号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投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乘客),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合同依据。因此判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4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87000元+10000元)=197000元,共计197440元,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此案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最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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