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5日讯
昨天下午,江西人李甲和李乙因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833元的财物,被温州鹿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拘役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温州扒窃入刑第一案。
今年4月30日晚上,李甲和李乙在温州瓯海一辆公交车上,偷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两人下车离开之际,被群众当场擒住,人赃并获。
经鉴定,被窃的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833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李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的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温州鹿城法院朱维阳法官介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在浙江省内,个人盗窃公私财物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2000元以下的,通常被处以拘留15日以下的治安处罚。
5月1日以后,则不管涉案数额大小,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一律受到刑事处罚。